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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長期從事政法工作,其間曾考取狀師資格、受聘三級公證員,現(xiàn)就職于福建霞浦人大法制委。業(yè)余興趣美術、盆景,故對盆景著作權問題的討論尤為關注,略有所思,然鑒于盆景的植物特征及創(chuàng)作特點,從不敢妄加斷言,謹作《盆景著作權隨想》(見本刊2021年第6期)。
今拜讀于先生《盆景著作權簡直認》(見本刊2021年第11期),對于先生敢于斷言的勇氣深感欽佩,對文中某些看法頗有同感:一是“以盆景藝術作品的形成前后為界線,照樣可以確認其著作權的”;二是“盆景藝人必須加強執(zhí)法意識”;三是“出書商更應尊重盆景藝人,尊崇他們的創(chuàng)作成果”。上述其一以“形成前后”為界,既有形成(作品狀態(tài))簡直定,又有時間劃分,此具一定參考價值;接下來“可以”用語尤為貼切,由于在執(zhí)法意義上“可以”也可以“不能以”(系屬隨便性規(guī)范),并非應當或必須(系屬強制性規(guī)范),這說明其間留有空間余地,也注釋非一概而論,可根據(jù)客觀、詳細情況而定。但這里必須理清的是,其他諸如字畫、攝影、文學等藝術門類是“固態(tài)”的,也即作者在作品創(chuàng)作中完全可根據(jù)己意構想、創(chuàng)作,“形成”定格且署名,縱然文學類,也僅責編在職責范圍內(nèi)對他人作品作有限的增刪或調(diào)整(影視等作品改編另當別論),非該作品作者及擁有作品的所有者均增減不得,否則難逃“歪曲”、“改動”侵權之嫌。而盆景則是“可變”和“動態(tài)”的(相片定格“形成”與否,署名權固然系屬原作者這不成問題),更況且從某個角度而言,盆景作品同樣是個體精神勞動的產(chǎn)品,你、我、他、專家、學者由誰界定“形成”,這是盆景特征所決議的實踐熟悉標準問題(除非執(zhí)法上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“專家”判斷),以是其“形成”界定與其他藝術門類相較,一定存在不同。其二、三呼叫人們的維權意識,是當今法治、文明社會歷程中所必須、應當提倡的,筆者完全贊許。然隨著于先生該文的進一步論述,把問題絕對化,筆者實不敢茍同。尤其對第三、四自然段的表述及第二大點“一般盆景及其素材坯不享有著作權”的提法存在質疑,在此不煩歸納綜合、梳理,可以得出于先生如下看法:
1、形成的盆景作品轉讓后,無論受讓人如何刷新、再創(chuàng)作,既使面目一新,該盆景作品署名權永屬原作者,否則侵權。
2、形成的盆景作品轉讓后,非經(jīng)原作者授權,受讓人無權對原作品舉行修改,否則侵權。
3、形成的盆景作品轉讓后,受讓人不得對該作品舉行歪曲、改動,否則侵權。
4、一般的盆景作品不享有著作權。
5、一般的素材坯不享有著作權。
問題既已提出,就不能不作一些執(zhí)法意義上的思索,在此,請恕筆者作些假設放膽直言。
關于1:如果筆者向于先生購得一盆于先生以為己“形成”的盆景作品,并按約足額付款,可謂“貨款兩清”,該盆景所有權歸屬筆者,筆者搬回該盆景頻頻審閱,對其形態(tài)枝法很不以為然(或者購此盆景時本意就在坯材),此時至少存在三種情況:①將己“形成”的作品枝托所有截除,恢回復始坯材:重新培植定托再創(chuàng)作;②將該“形成”的盆樹與其他盆樹及山石、配件另行組合,創(chuàng)作水旱盆景;③轉換樹態(tài)形式,變直立為倒掛,之后以筆者名義參展或揭曉。于先生得悉,狀告筆者侵略著作權(署名權),對此,筆者敢賭錢,于先生敗訴。作甚?理由很簡章,①該盆景所有權為筆者,非國家明令制止外,筆者有權隨便處分(包羅銷毀);②誠如于先生所言,既己“刷新”、“再創(chuàng)作”甚至“面目一新”,又作甚侵權之說?
關于對2、3:如果筆者向于先生購得于先生以為已“形成”的盆景作品,多少年后,筆者原封不動將該作品參展、揭曉等都以于先生名義對外,于先生得悉,以為該作品(枝條抽長,或因管理不善出現(xiàn)老化、枯枝、病蟲害等緣故原因造成)與當初作品相較,嚴重變形,“面目一新”,以歪曲、改動有損信用狀告筆者侵權(不作為),對此,筆者還敢賭錢,于先生仍然敗訴,其緣故原因:①執(zhí)法、律例、規(guī)章、司法注釋等有用的執(zhí)法文件沒有劃定盆景受讓者(筆者)“應當”怎么做,或不應當怎么做;②執(zhí)法雖然劃定某些事項可以授權委托,但于先生沒有授權,本人不敢修剪,固然更不能以筆者名義為該盆景作者;③縱然于先生授權,可筆者盆景身手有限,或不懂修剪,購之僅為瀏覽。若私自下剪,恐遭歪曲、改動之嫌;④若筆者請能手修剪,那么于先生必須在授權書上賦予筆者轉委托權方可;⑤縱然轉委托,如何能保證該“能手”的盆藝水準能與于先生平等呢?云云這般,筆者固然無所適從,此于法于理說得通嗎?既然于先生很郁悶歪曲、改動有損信用,又何以“面目一新”其著作權(署名)還歸原作者呢?
關于4:按于先生的說法,“一般的盆景不享有著作權”,反過來說,只有特殊(藝術的、經(jīng)典的)的盆景才有著作權,這判斷非也,此與立法精神及執(zhí)法原則相悖。且誰來界定一般與特殊、藝術與非藝術的界線呢?
關于5:按于先生的說法一般的坯材不享有著作權,那么特殊的、經(jīng)典的、奇異的……紛歧般的坯材就享有著作權了?此同樣非也,憑什么呢?坯材就是坯材,不等同于作品。這不同于奇石,奇石貴在自然,貴在發(fā)現(xiàn),盆景則離不開后天的培植與創(chuàng)作,況且坯材自己除了制作盆景所要求的共性外,還存在蘿卜青菜各有所愛的見仁見智問題。在選材中,在你眼中是一般,然在他人眼里可能紛歧般,也許還求之不得呢。在藝術創(chuàng)作中,不是尚有獨具慧眼,化腐朽為神奇的例子嗎?如果所謂特殊(紛歧般)的坯材就享有著作權,那豈不是與于先生所提倡的“形成”自相矛盾而陷入兩難田地了嗎?
鑒此,筆者以為,盆景著作權問題著實不那么簡單,非著作權及其法條可以完全套用,不信可以向法官、狀師、執(zhí)法專家學者咨詢。但這里必須注重,一定要以盆景的“可變”、“動態(tài)”的特點為條件提出問題,否則仍然是形而上的,機械、教條,無濟于事,仍然是清官難聽“一鍋糊”。筆者固然也說不清、道不明,盡管有些看法已在前文《盆景著作權隨想》中提出,實則也是問題的枚舉,在此若再睜開分解,就幾近空話了,更是虛耗篇幅版面。怎樣,誰能解惑?
換一個角度來說,于先生對于“一般”的說法有其努力意義。筆者以為,在盆景“流轉”實踐中,一般的作品無須計算,是經(jīng)典佳作誰也別想冒名頂替或瞞天過海,縱然是作者轉讓授權,諒受讓者(所有權人)也不敢冒“天下之大不韙”,諸如《海風吹拂五千年》、《劉松年筆意》、《八駿圖》、《向天涯》等作品如是。云云想來引發(fā)盆景著作權討論的潛臺詞是緣于盆景同仁對沽名釣譽者陋習的憎惡。而此不良習俗或說惡習的繁殖不能說與現(xiàn)行的盆景展覽、評選、揭曉署名甚至大師的評選活動等相關制度不夠規(guī)范無關,以是不能伶仃地看盆景著作權問題。以法治國,以德治國,國家管理尚云云,況乎盆景,就現(xiàn)在狀態(tài)下,解決問題的下午照樣依托“行規(guī)”的成立與“職業(yè)道德”的操守,就現(xiàn)實而言,下午照樣后者。
2021年12月于福建霞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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